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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17-06-16    文章来源: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1.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并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出现5个以上疫点,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扩散蔓延态势。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5)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发生疫点数2—5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出现疫点3-5个,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有5个以下乡镇发生或疫点数在5-10个。

4)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5个乡镇,或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黄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发生疫点数2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3个以下疫点。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或猪瘟、鸡新城疫疫点数5个以下。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下乡镇流行。

5)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1个乡镇内有少量发生,扩散态势不明显。

2)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在1个乡镇内发生,疫点少,病畜禽数少,蔓延趋势不明显。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设立大冶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武装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重大事项,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调查,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及应急防疫物资;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指导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应急物质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必需时派武警参与;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质,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水、陆交通工具传播扩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和受威胁区的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流通、加工环节相关监管检测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管理和维护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市场管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2.1.2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负责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农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政府农办设办公室,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农办主任兼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

2.3 专家组及职责

市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建立业务系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搞好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级动物健康状况观察、报告网络,负责动物健康状况日常观察及异常情况报告。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市内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上级业务部门提供的疫情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

1)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动物防疫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责任报告单位。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 报告形式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人或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排查,必要时应请省、黄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会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黄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应急响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进行,快速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质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地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市农业局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市、乡镇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4.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响应级别。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指挥全市扑灭动物疫情工作。

市政府:指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必要时,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质和技术援助。

市农业局: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消毒,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的评价。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采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的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输出相关动物及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疫区乡镇进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拔点灭源和群防群控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分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做好突发疫情处置情况的报告、通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指挥部指示疫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防控措施,拔点灭源。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拔点灭源的有效防控措施,并指导、监督落实。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疫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启动应急响应,在市畜牧兽医局指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处置情况。

4.4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同时向黄石市、省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疫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疫情控制情况组织评估,市畜牧兽医局派员参加。疫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疫情处置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应对的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黄石市及省业务主管部门。

5.2 扑疫补偿

按照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补偿规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3 工作奖惩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补助和抚恤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质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协调农业、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物资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市级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也要相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质。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疫情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畜牧业总产值的0.1%安排本年度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应急物质储备、动物扑杀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市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市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建立中心诊断室,各乡镇建立化验室,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

6.4 人员保障

市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武警中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 其它保障

通信、交通等单位按照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其他动物发病、死亡,且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危害养殖业生产或者人民安全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爆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大小与疫病种类、动物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有关。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