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大冶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大冶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大冶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2020年4月16日
大冶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9】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2017】7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一)完成2326套棚改新开工目标任务
1、组织、协调、督促滨湖三期2231套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
2、组织、协调、督促原黄石二棉地块二期95套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
(二)完成60户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做好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住房保障方式
今年住房保障方式为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我市本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租赁补贴
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冶非本市城区户籍常住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租赁补贴,包括享受公租房配租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1、对象。租赁私房、借住非直系亲属住房,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国有公房(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冶非本市城区户籍常住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2、申请条件。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的2倍;
(3)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低于本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在冶非本市城区户籍常住无房的外来务工(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
(1)在就业城区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2)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的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
3、发放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3元。本年度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250(含)元,最低不低于100(含)元。
(2)在本市城区户籍常住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本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在下半年时间段内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年600元发放补贴。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外来务工住房保障人口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口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指向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对象,按规定程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对象。(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家庭)及优抚对象,(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其中重点保障引进人才、优抚对象、青年医生、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住房保障、民政、人社等部门具体负责,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2、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②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保障标准的;
③未享受过其它保障性住房。
(2)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②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③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④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⑤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在就业城镇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③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④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
(三)租金减免
指对向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比例核减租金。
1、对象。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当中有一二级残疾承租户。
2、租金减免方式及金额。本年度租金减免在下半年时间内申请,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当年度应缴的租金标准,按减免比例(一级残疾30%,二级残疾20%,同时存在的按最高比例减免,不累加)一次性核减,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收取差额租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减免年度租金。
3、按照《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通告(第29号)》规定,对政府投资公租房承租户中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三类群体”实行减免2020年1-3月租金。
有下列情形的不进行租金减免:
(1)未按时交纳租金,或拖欠租金达半年以上的承租户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申请受理程序
1、租赁补贴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供所填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非低保提供所在单位收入情况证明,无职业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提供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页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供所填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住房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供所填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
(4)优抚对象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6)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和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登记:
(1)申请人提供所填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表格;
(2)家庭成员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3)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人事证明材料,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租金减免
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表格;
(2)残疾证、低保、低收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同住直系家庭成员户口簿;
(4)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近半年公租房租金缴纳证明;
四、审核程序
(一)住房补贴资格审核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乡镇(街办)复审。
(2)复审。乡镇(街办)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人均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复核。
(3)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保障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4)公示。通过初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报家庭所在乡镇、街办和大冶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用工单位对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用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2)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3)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对象在我市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4)经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申报对象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审核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家庭类别、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2)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
(3)公示。通过初审、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报家庭所在街办社区和大冶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初审登记,初审合格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承租担保书。
(2)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大冶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三)租金减免资格审核
承租家庭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市残联确认残疾证件→民政部门确认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租赁时间、地址、建筑面积、租金→测算租金减免数额→核减租金。
(四)经继承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批准,可以将承租人变更为年满18周岁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同住直系亲属。
五、实施保障
经初审、复审、复核、公示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住房补贴的家庭发放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并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采取抓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符合租金减免的家庭给予年度租金减免。
六、租金管理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其分类类别原则上可按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等进行。具体价格由发改部门核定为准。
七、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高新区、乡镇(街办)、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申请材料收理、初审、公示、申报等工作。相关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申请材料的受理和申报。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查询、出具申请人社会保险缴交情况证明。
(六)市发改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优抚对象资格的认定工作。
(八)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证件的认定工作。
八、住房保障工作时间安排
2020年4月30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住房保障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机关、截止时间等。
申请时间:2020年5月1至6月30日。
审核时间:2020年7月1至9月30日。
九、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二)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已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大冶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一览表
附:
大冶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地址 | 拆迁面积(㎡) | 建筑面积(㎡) | 开工套数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备注 |
1 | 棚 户 区 | 滨湖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 开发区 | 金阳路以南,开元大道以东。 | 279432 | 335361.7 | 2231 | 115100 | 实物安置 |
2 | 原黄石二棉地块二期棚改项目 | 原黄石二棉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 罗桥大道西侧,原黄石二棉地块。 | 8000 | 95 | 2640 | 货币化安置 | ||
合 计 | 287432 | 335361.7 | 2326 | 117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