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相关二级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2月10日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实现农业行政监管方式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现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不断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二、工作任务
(一)平台网址及登陆方式
双随机平台网址为:http://scjg.hubei,gov.cn/hbssj,登陆账号为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初始密码统一管理,登陆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密码要求10位以上字母与数字相结合,系统操作手册见QQ农业农村工作群文件。
(二)抽查事项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责清单,制定了《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大冶市2023年度涉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详见附件1、2),明确抽查事项,认领抽查任务,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三)完善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因执法证换证等原因,相关单位要做好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本行业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的动态维护,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执法领域全覆盖。
(四)抽查方法
每实施一次随机抽查,全过程必须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体现。抽查可采取仅对象随机、仅人员随机、对象和人员均随机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按照摇号结果,认真组织实施检查,确保抽查工作不走过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监督股要统筹负责协调各执法中队开展双随机工作,汇总、报送、公示抽查介结果;并在抽查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五)任务分工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制定年度总体方案和抽查计划,审核双随机事项的法律依据,汇总并在大冶市政府网公示抽查结果;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实施监督抽查,录入抽查结果,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局业务主管股室及单位根据监管职责需要确定抽查事项,负责协调配合上级来冶开展双随机抽查任务,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录入工作,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请各单位结合监管职能,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联系人: 李杏 联系电话:15871216391
附件:
1.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
2.大冶市2023年度涉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
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数量 | 抽取日期 | 备注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条件防疫检查;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 定向 | 动物防疫条件;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验物,即动物、动物产品与检疫证明的记载是否一致;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50% | 20 | 全年 | |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 定向 | 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落实情况 | 畜禽养殖场 | 30% | 12 | 全年 | |
农业机械安全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 定向 | 对农业机械合证证书、牌照、驾驶证进行检查;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漏审、酒后驾驶和违法载人等情况 | 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农田、场院等场所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及作业机械 | 50% | 5 | 全年 | |
对渔机、网具的检查 | 定向 | 1.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2.对信号、消防、救生设备进行检查;3.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 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 10% | 1 | 全年 | |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 定向 | 1.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齐全,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两年;2.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超出标准值;3.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中是否使用了禁限用农药;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 30% | 6 | 全年 | |
绿色食品检查 | 定向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和企业 | 50% | 1 | 全年 |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 定向 |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 | 100% | 1 | 全年 |
附件2
大冶市2023年度涉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计划任务实施时段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1.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 经营者,农药 登记试验单位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市场监管局 | 20% | 1次/年 | 3-12月 3-12月 |
2.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30% | 1次/年 | |||||
3.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10% | 1次/年 | 3-12月 | ||||
4.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50% | 1次/年 | 3-12月 | ||||
5.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100% | 1次/年 | 3-12月 | ||||
2 | 种畜禽质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市场监管局 | 100% | 1次/年 | 3-12月 |
附件3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兽药检查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从事兽药各生产厂家、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 | 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条件防疫检查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 | |
3 | 畜禽标志使用检查 |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 畜禽养殖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4 |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单位、收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5 | 饲料添加剂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6 | 病原微生物安全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 | 从事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组织或企业法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7 | 动物疫病卫生检查 |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 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 |
8 | 农药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9 | 野生植物检查 | 对野生植物依法采集的检查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七条 | |
10 | 野生植物检查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相关条件的调查处理 |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
11 | 野生植物检查 | 对野生植物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1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和委托代销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3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从事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04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 |
14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5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及作业机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6 | 渔船渔机网具检查 |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 | 1.渔船;2.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7 | 渔船安全检查 | 对渔船进出港安全检查 | 进出渔港船舶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十三条 | |
18 | 农药残留检查 |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9 | 肥料登记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 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20 | 标志使用检查 | 绿色食品检查 | 获证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和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21 | 标志使用检查 |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 | |
22 | 标志使用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 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