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等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调整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1.主任:由市长担任。
2.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和市政府办主任担任。
3.成员:市委办、市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部长,市纪委监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市检察院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融媒体中心、市民宗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高警下陆大队、市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1.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和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
2.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发改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3.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和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4.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和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5.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交通运输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6.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教育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学校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7.市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文旅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文旅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
8.市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经信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9.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市场监管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10.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住建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12.市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城管执法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13.市农业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农业农村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农业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14.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5.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商务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16.市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卫健局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主任:由市卫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组成。
1.主 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2.常务副主任:由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副市长担任。
3.副主任:由市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4.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和省、市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组织灾区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救灾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市直部门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办: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一)组成。
1.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
2.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3.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各副市长担任。
4.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防范预警和治理工作,制定森林防灭火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决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并负责火灾信息发布;按照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以上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单位是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由所在机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细落实。
(二)各机构成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直接调整。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