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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冶政办函〔2025〕21号
发文日期2025-12-10 19:38:34 发布日期2025-12-10 19:38:34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25-12-10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保安湖

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禁捕水域管理,规范公众休闲垂钓行为,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条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禁钓区和垂钓管理区域划分: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具体指大冶市保安湖国家级鳜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本办法所称垂钓区为保安镇东西两港及保安口横堤沿线区域、保安镇磨山沿线区域、东风农场管理区扁担塘码头区域、还地桥镇大港及十五冶大堤沿线区域。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保安湖垂钓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湖北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保安湖管理处负责保安湖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禁钓区设置标识标牌并标明禁钓区域和时间,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等。

第五条垂钓者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竿、多线多钩、长线长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钓法垂钓;

(二)使用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辅助装置(工具)垂钓;

(三)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垂钓;

(五)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六条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垂钓者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垂钓者应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第七条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草鱼,重量不低于1000克;

(二)鲤鱼,重量不低于500克;

(三)鳊鱼,重量不低于250克;

(四)鲫鱼,重量不低于50克。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八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钓获单尾(只)重量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留取,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含青鱼、草鱼)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含青鱼、草鱼)不得超过5千克,超出部分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鳄龟、鳄雀鳝、红耳彩龟等外来入侵物种,不得以放回原水体等方式将其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置。

第九条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十条垂钓人员应当保护垂钓水域的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收集带离处理。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垂钓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拒绝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