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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6-08-27
标  题:【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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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6-08-27

相关政策: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起草过程及协调情况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区域具体为——东界:高铁大道;南界: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延伸至金井路、金井路、金保路、矿冶大道、金株大道;西界:铜都大道延伸至铜源西路、金株大道;北界:铜源西路延伸至罗家桥大道、罗家桥大道、金桥大道、新冶大道、大棋路;四界合围区域。已于2025年11月19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未收到反馈意见;于2025年12月22日向16个相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均反馈无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送审稿)》,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违反本政策规定的处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