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省政府设立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向统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经费保障
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及平台,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