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以下信息:
1.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及分工情况;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4.规划和计划。主要包括:本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计划总结、通知公告、政务要闻等;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大冶市人民政府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报刊、大冶发布微信公众号、电视等媒体、党务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大冶市人民政府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栏。
2.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 http://www.hbdaye.gov.cn/zfxxgk/dfbmptlj/szbm/dysyjgljjgsz/zfxxgkzn_16729/
3.从报刊、大冶发布微信公众号、大冶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4-8844833
传真:0714-8767778
电子邮箱地址:dy_yjglj@huangsh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等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地 址:大冶市七里界路25号708室
邮政编码:435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持文字申请材料,面交或邮寄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相关申请;
3.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y_yjglj@huangshi.gov.cn。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4.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是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大冶市七里界路25号708室
邮政编码:435100
工作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4-8844833
传真:0714-8767778
电子邮箱地址:dy_yjglj@huangsh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等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