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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规划信息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5-06-15
标  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企业 “三证合一”登记暂行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企业 “三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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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企业 “三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大冶市企业 “三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准入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企业准入登记工作中,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照管理方式,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并联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条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一切法律效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业务时,不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大冶市“三证合一”受理、发证并联审批服务平台,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窗发证”,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建窗口,工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质监、税务部门全力配合。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可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企业登记,实现“三证合一”。工商部门已授权委托各基层工商所(站)注册登记的个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也可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设立(开业)、变更、补发换发证照登记资料,均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企业登记提交资料规范要求办理,且只提交一份。质监、税务部门工作规范中另行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事后监管时要求申请人补齐。质监、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申请表》相关信息,由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在并联审批服务平台上录入,打印相关表格,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存档,按时移交给质监、税务部门。

第七条 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流程如下:

(一)设立登记

1.受理。各类企业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窗口受理工作人员按“三证合一”准入登记提交资料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三证合一”登记收件单》,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大冶市政务服务平台,扫描上传申请资料,报审批人员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批。在窗口受理后,审批人员按审批权限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受理人员。

3.出证。受理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通过的制发营业执照(仅含注册号);对未审批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4.分发到质监部门。受理人员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上传到大冶市政务服务平台,并将登记业务分发给质监部门。

5.分发到国税、地税部门。受理人员收到质监部门的办理结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后,将登记业务分发给国税、地税部门。

6.办结。受理人员收到国税、地税部门的办理结果(税务登记证号)后,制发标注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向申请人发放。

7.档案资料整理及移交。受理人员将办结后的资料按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归档要求予以整理,建立台账,并将纸质资料分别移交给工商局档案室和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

(二)变更登记

1.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2.对在本方案实施前未实行“三证合一”已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由综合服务窗口收回原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补发、换发证照

1.受理。各类企业补发换发证照时,窗口受理工作人员按企业补发换发证照提交资料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大冶市政务服务平台,扫描上传申请资料,报审批人员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批。在窗口受理后,审批人员按审批权限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受理人员。

3.出证。受理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发营业执照(标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对未审批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4.档案资料整理及移交。受理人员将企业补发换发证照的申请资料按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归档要求予以整理,建立台账,并将纸质资料移交给工商局档案室。

(四)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不纳入“三证合一”办理范围,各类企业按原程序到各部门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将注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因外出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由质监、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九条 市政府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建窗口、购置设备、制作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图、印发工作规范等;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全力参与,负责做好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的业务工作;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员编制、招录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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