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
根据国家、省及黄石市《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黄教计财[2022]7号)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2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及公示工作
各教育单位和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要充分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询问、质疑和投诉要及时予以答复。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必须对所有收费内容按教育局统一格式进行公示,收费公示栏要固定悬挂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方式、投诉电话等,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凡未设立收费公示栏的学校,一律不得收费;凡收费公示栏中未列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各类代收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做到“一生一票”。公办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一律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民办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一律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禁出现择校、补课、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教师有偿家教、代收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对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监督电话:市教育局 8897521
市发改局 8715096
市财政局 8712392
附件:大冶市2022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
大冶市教育局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大冶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大冶市2022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公办幼儿园 | 民办幼儿园 |
保教费 | 省级示范幼儿园: 540元/生·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 290元/生·月 市一级幼儿园: 260元/生·月 市二级幼儿园: 230元/生·月 市三级幼儿园: 200元/生·月 |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局与园方协商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向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局实行告知性备案。 |
伙食费 | 据实收取,按月公示,不得营利。 | |
代收费 | 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和外出活动费。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7〕74号和冶发改发〔2018〕4号制定。
2.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3.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4.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6.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或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7.幼儿园应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 公办中小学 | 民办中小学 | |
服务性 收费 | 伙食费 | 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 |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同时向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局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代收费 | 教科书费 | 免 | |
教辅 材料费 | 3年级≤ 86元/生·学期 4年级≤ 87元/生·学期 5年级≤ 87元/生·学期 6年级≤ 74元/生·学期 7年级≤ 152元/生·学期 8年级≤ 164元/生·学期 9年级≤ 128元/生·学期 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无偿代购,据实结算。 严禁小学1、2年级违规征订教辅材料。 | ||
课后服务 | 城区学校80元/生·月,农村学校70元/生·月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09〕247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政办发〔2016〕14号、鄂价费〔2017〕5号和黄医保发〔2022〕20号、黄发改收费〔2021〕284号制订。教科书及教辅材料依据鄂教幼高办函〔2022〕3号核定。
2.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及面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应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
5.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 公办普通高中 | 民办 普通高中 | |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学费 | 省市级示范高中:900元/生·学期 一 般 高 中:630元/生·学期 中外合作办学: 6000元/生·学期 | 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同时向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局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住宿费 | 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
服务性 收费 | 伙食费 | 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 | |
代收费 | 教科书及教辅材料费 | 高一年级 ≤702元/生·学期(不含教辅材料费) 高二年级 ≤686元/生·学期(不含教辅材料费) 高三年级 ≤918元/生·学期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教财〔2006〕8号、鄂价费〔2009〕338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5〕170号、鄂价费〔2017〕5号和黄医保发〔2022〕20号制订。教科书及教辅材料依据鄂教幼高办函〔2022〕3 号核定。
2.根据鄂教幼高办函〔2020〕1号文件精神,高中一、二年级教材配套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根据需要在市场自行购买(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不得选用、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在每学期末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的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4.公办省市级示范高中名单:大冶一中、大冶实验高中、大冶六中、大冶二中。
5.民办高中名单:大冶华中学校、大冶市英才高中、大冶聚龙高级中学。
6.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中职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 类别 | 公办中职学校 | 民办 中职学校 | |
行政事业 性收费 | 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 表演、导演、摄影、美术、音乐等专业:≤5000元/生·学年 其他艺术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 各校各专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民办中职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公示,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省标准执行。 |
住宿费 | 1000元/生·学年 | ||
代收费 | 教材费 | 由中职学校根据课程计划选择教学用书,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无偿代购,据实结算。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7〕1号和冶发改发[2022]23号制订。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3.民办学校按年度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4.公办中职学校名单:大冶中等专业学校。
5.民办中职学校名单:大冶市职业技术学校。
6.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