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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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冶政办发〔2025〕1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22 17:06:19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17:06:19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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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冶政办发〔2025〕11号)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推进安全文明施工,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建成区)指东至高铁大道以东大冶管辖区域、南至金海大道、西至城西路延伸到铜都大道、北至大棋路延伸至铜源西路。(适用范围详见附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装饰装修等)和拆除工程。
国有储备土地等其他工地围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工作旨在着力提升建设工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围挡成为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市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管理,并对施工围挡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围挡设置、日常管理、拆除等过程进行监管,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创建中心负责督导建设工程围挡规范管理。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的监管。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监管;负责燃气、拆违、市政设施维护抢修作业、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户外广告牌安装等施工围挡的监管。
(四)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围挡的监管。
(五)市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围挡的监管。
(六)市资规部门负责国有储备土地围挡的设置和监管。
(七)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道路上的围挡设置及围挡出入口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工作。
(八)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行业施工围挡的监管。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施工围挡的监管。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围挡的设置、日常管理、拆除,项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三章 围挡设置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围挡设置标准如下:
(一)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宜采用钢结构固定式等牢固、稳定的硬质围挡,围挡面层宜采用钢丝网或夹芯板等材料,同一工程宜采用同一材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原则上不得高于5.0m。相邻项目的工程围挡高度、样式、广告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
(二)围挡基础埋置深度、结构形式、围挡骨架应根据地质情况和环境状况确定,建设单位应确保围挡安全;围挡下部应严密封闭,控制垃圾、泥浆、水外流,围挡外侧与道路、绿化做好衔接措施;围挡上方应设置喷淋设施,减少施工扬尘。
(三)若采用砌体围挡,则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间距不应大于 5.0m,且不得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四)临街店面装修围挡应采用硬质材料,围挡不得占压损坏绿化设施,外侧不得有凸出物,尽量减少占压人行道和盲道。需要进行高处施工作业的,应先做好临街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五)房屋拆除工程、国有储备土地围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施工工期分为临时围挡(工期7天以内)、短期围挡(工期小于30天)、长期围挡(工期30天及以上)三类。设置标准如下:
(一)临时围挡(工期7天以内)。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或水马围栏等可移动围挡。钢围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二)短期围挡(工期小于30天)。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围挡底部应使用膨胀螺丝固定,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三)长期围挡(工期30天及以上)。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围挡基础应牢固可靠,围挡下部应严密封闭。长期围挡宜采用PVC板材,设置方钢管立柱和横梁并有效连接,形成框架。围挡上方应设置喷淋设施,减少施工扬尘。同一路段的工程围挡高度、样式、广告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
(四)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拆违、市政设施维护抢修作业、城市道路临时挖掘、户外广告牌安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等施工围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围挡外观要求
(一)围挡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原则上采用现代、简洁、明快、与环境融合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围挡广告画面内容应图文并茂、一街一景、一墙一品,彰显文明大冶特色。
(二)围挡设置公益广告应满足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广告应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公益广告及商业广告相对均匀分布,风格一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时围挡(工期7天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益广告。
(三)围挡广告宜采用平铺广告布、平铺仿真草皮外加艺术字等形式,砌体围挡广告宜采用彩绘喷涂形式。广告面与围挡面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制作精良,粘贴平整。
(四)围挡上应按照要求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
第九条 围挡安全要求
(一)围挡和围挡广告不得有间断、敞开、污染、破损。围挡内侧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外侧5.0m范围内应保持清洁。
(二)围挡应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确保抗风稳定性。围挡下部300mm高区域宜采用黑黄相间涂色,与上部区域涂色进行区分,以起到警示作用。占道施工项目围挡须设置警示灯、警示条和交通引导标牌等设施。
(三)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0.8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路口行车视距。
(四)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标识有项目、企业名称的门头,大门应美化与围挡相适应,彰显企业文化。工地出入口应实行人车分流。
(五)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等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四章围挡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围挡设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围挡设施的维护工作,形成定期巡查机制。
第十一条 在围挡使用阶段,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重点巡查检查以下内容:
(一)围挡是否存在基础积水、开裂、倾斜、变形等安全隐患。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加固、处理,存在可能倒塌等即时危险的,应立即设置警示标识、派专人进行看护并及时排除隐患。
(二)围挡表面装饰及广告是否完好、整洁、美观。发现表面装饰及广告出现破损、涂污情况的,应及时进行修补、保洁。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围挡存在开裂、破损、污染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有关围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附件: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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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