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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1〕1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社会组织登记服务

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优化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程序。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大冶市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民政局

2021年1月13日

大冶市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实施条件。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大冶市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名词解释。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民政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原则。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容缺受理服务。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实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容缺受理办理。

第六条  目录清单。容缺受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第七条  容缺材料。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申请人或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印章备案表、银行进账三联单、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

(二)社会团体用房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团、民非)等;

(三)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容缺时限。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周时间。

第九条  容缺申请。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登记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民政服务窗口必须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民政服务窗口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运行流程。民政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湖北政务服务网”民政部门事项运行流程来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容缺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民政服务窗口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通知申请人;民政服务窗口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解释实施。本制度由大冶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冶市社会组织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容缺办理退件办结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