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石家湾建筑材料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石家湾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石大学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石家湾建筑材料厂加气砖生产线技改项目正常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