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凯然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凯然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文朋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凯然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脱硫塔排气筒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