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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日期:2022-07-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云(身份证号:420281********4217):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卫医罚告[2022]400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诊疗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由于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我局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采取公告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卫医罚[2022]4005号)(见附件)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关帆   联系电话:0714-8768535

联系地址:大冶市罗金大道实验二中斜对面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冶卫医罚[2022]4005号)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3日